商標注冊后可以不使用,但是帶來的麻煩比較多,建議商標注冊后盡快使用。如果商標沒有使用,被指控的侵權人的行為構成侵權,但他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賠償,被指控侵權人辯稱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在過去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者因侵權而遭受其他損失的,被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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