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公示期可以使用嗎?商標注冊公告后多久能拿到證書?我們知道申請商標注冊的過程相對復雜。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符合要求,則應進行初步審查和公告,然后是商標公告期,但有一定的規定,那么,商標在公示期可以使用嗎?商標注冊公告后多久能拿到證書?下面請看小編詳細介紹。
一、商標在公示期可以使用嗎?
初步審定后,就是公告期3個月。根據商標法的第33條規定,這3個月內,如果有第三方認為該商標有不良影響、惡意搶注、越權代理、混淆馳名商標等行為,可以提出商標異議。
所以,公告期是3個月,這是是商標局已經審查完成后的一種免責形式。通俗理解就是,商標局告訴大家,已經批準了這個商標,有異議的趕緊在這3個月內提,沒有異議的就發《商標注冊證》了。
也就是說,商標在公示期間被異議是很正常的情況,并不是被異議的商標就一定不能獲得注冊。商標在公告期可以使用,不過,建議您在商標注冊成功后再予使用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二、商標注冊公告后多久能拿到證書?
一般是在公告期滿的3個月之后頒發商標的注冊證書,該頒發上報注冊證書的前提條件是在3個月的公告期內無他人對該商標公告提出異議。【推薦閱讀:什么是商標異議?商標異議答辯后多久有結果?】
依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于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自三個月后頒發商標證書。
是在初步審定公告后,經過3個月異議期,無異議或經過異議裁定程序,異議不能成立時,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的商標予以注冊時發布的公告。該公告的目的是曉諭公眾該商標已經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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