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在接觸商標之前,首先要學習商標法,目前商標法規定一些條款,對商標也是做出了相對于的管理,那么,商標法對注冊商標有哪些基本要求?下面標鴿知產為您詳解最新商標法。
第一部與商標有關的法律為1950年政務院頒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
· 所屬類別:知識產權
· 頒布單位:政務院
· 施行日期:1950/7/28
· 法規名稱:商標注冊暫行條例(1950年)
· 通過或頒布日期:1950/7/28
· 狀態:已廢止
當時的商標注冊登記機構是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私營企業局。該規定共計三十四條,其中規定了:
1.凡前在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冊的商標,于本條例公布后,均須換證,其辦法另定之。
2.前國民黨反動政府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應于本條例公布后重新申請注冊,其處理辦法另定之。
3.本條例經政務院批準施行。其施行細則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定之。
第二部與商標有關的法律為196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
· 所屬類別:知識產權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日期:1963/4/10
· 法規名稱:商標管理條例(1963年)
· 通過或頒布日期:1963/4/10
· 狀態:已廢止
當時的商標注冊登記機構是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該規定共計十四條,其中規定了:
1. 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自核準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
2.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撤銷:
(一)粗制濫造降低商品質量的;
(二)自行變更商標名稱、圖形的;
(三)商標停止使用已滿一年未經核準保留的;
(四)人民群眾或者機關、團體、企業提出意見要求撤銷,經審查認為應當撤銷的。
3. 外國企業如果申請商標注冊,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一)申請人的國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已經達成商標注冊互惠協議;
(二)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用申請人的名義在他本國注冊。
外國企業在我國注冊的商標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商標管理條例》廢止了1950年8月28日政務院公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196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部與商標有關的法律為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商標法》,這也是我國現行商標法的基礎。
所屬類別:知識產權
發布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全國人大常委會令第10號
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頒布日期:1982-08-23
實施日期:1983-03-01
狀態:已修訂
該法律規定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共計四十三條,是新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的商標法。
該法律規定廢止了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強調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現行商標法的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發布、1983年3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1993年2月22日發布、1993年7月1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01年)》(2001年10月27日發布、2001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4.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13年)》(2013年8月30日發布、2014年5月1日實施)修改
5. 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2019年)》(2019年4月23日發布、2019年11月1日實施)修改
1983年制定《商標法》時,我國尚處于改革開放后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商標法實施后,隨著社會和經濟不斷發展,針對其不完善之處,先后進行了四次修訂,這四次修改既是商標法自我完善的過程,也是我國商標法與國際商標法、國際商事慣例不斷接軌、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過程。
我國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了馬德里協定、1984年接受了尼斯協定國際商品分類在我們應用、2001年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協定。商標法的歷次修改,正是我國商標法律體系與國際商標法律體系的融合進程。
到了2019年,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同時,也為了更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修改。
歷次修改的熱點內容
1993年商標法修改:
1. 擴大了商標保護的范圍,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注冊和保護;
2. 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3. 增加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
4. 增加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
5. 明確了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規定。
2001年商標法修改:
1. 擴大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構成要素增添了新內容,準予注冊立體商標;增加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明確了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的因素;
2. 商標確權程序增加司法審查;
3.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手段,增加訴前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救濟措施。
2013年商標法修改:
1. 增加關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
2. 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3. 理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4. 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5. 規范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6. 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2019年商標法修改:
1. 強化了商標的使用功能,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2. 強調了商標代理機構義務,打擊非正常申請;
3. 對商標異議、無效宣告提出的主體及理由做了進一步拓寬,多角度、全方位規制惡意注冊、打擊非正常申請;
4. 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侵權懲治力度。
2019年商標法的修改內容主要圍繞亮點:一是強調商標注冊的使用,二是加強商標權的保護,提高侵權賠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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