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即不同申請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類別或類似商品上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局會根據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日期在先的商標。但是,當商標申請日期是同一天時,怎么辦呢?
提交使用證據,證明在先使用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的補充原則——使用在先原則,也就是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標上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一般來說,如果出現商標同日申請的情況,商標局會向涉及同日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則需要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那么,什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于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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