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撤銷是什么意思?
(一)按相關法律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七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推薦閱讀:注冊商標需要多長時間?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多少年?】
第三十八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二、撤銷注冊商標的事由有哪些?
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一)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注冊商標所有人承擔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注冊商標,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1)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2)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二)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后的復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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