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國內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日和注冊日,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日和注冊日判斷起來更為復雜,標鴿知產對此進行了一番整理,幫助大家對這兩個日期進行判斷。
一、如何判斷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日?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日,需結合商標局檔案中登記的日期來進行說明。
申請日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轉達的國際注冊商標申請并進行記錄的日期。
國際注冊日期是國際注冊商標申請在WIPO登記的日期,該日期也是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起算日。
后期指定日期是指商標獲準國際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就該國際注冊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中國的日期。
如果國際注冊日處于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的6個月內,符合相關規定可以要求優先權,則第一次提出的申請日期為優先權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進行判斷時,如果商標局檔案上未記載后期指定日期和優先權日期,則國際注冊日期即為該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日。如果商標檔案中同時記載了優先權日期,則證明該件國際注冊商標主張的優先權得到承認,此時優先權日期應視為該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日。如果商標檔案中記載了后期指定日期則說明該國際注冊商標首次申請國際注冊時并未指定中國,是后期再行指定,則該日期應為該件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申請日。
二、如何判斷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日?
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檔案無記載,需結合WIPO的商標檔案中記載的“駁回通知期限起算日”進行判斷。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規定,主管部門對國際注冊商標的初步駁回通知需要12個月或18個月的審查期限內下發。
如果針對該國際注冊商標的實質審查在12個月或18個月內完成,則如上駁回通知期限起算日加上12個月或18個月的期滿之日即為該國際注冊商標的注冊日。但如果該商標被駁回后,申請人又提出駁回復審其至后續進行行政訴訟,或該商標有異議的情況,使得針對該商標的實質審查未在12個月或18個月內完成,則最終生效決定作出日可視為該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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