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此前在一起官司中曾多次提及,每年花費在防偽、打假方面的各項支出高達2億多元,假冒偽劣產品的侵權行為嚴重影響自身品牌形象。
近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何偉副食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有了最終判決結果。
該案歷經一審與二審,其中,茅臺酒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賠償金額過低,“令人難以理解”,引人關注。
案情顯示,被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何偉副食店)將“茅臺”相關標識安裝在其店鋪門頭及店內,將茅臺標識突出使用。因此,茅臺酒公司提請一審法院判令:一、一審被告立即拆除侵權門頭,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向一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二、一審被告賠償一審原告侵權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0萬元;三、一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客觀上會使普通消費者在認知上產生混淆和誤認,認為其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聯系,被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侵害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權。
一審法院鑒于原告因被告遭受實際損失和被告侵權獲利具體數額均無足夠證據,且原告未提交維權合理費用證據,綜合考慮原告商標權利狀況、知名度、被告經營規模、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維權支付費用等因素,酌情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00元。
對此判決結果,茅臺酒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訴。茅臺酒公司稱,一審判賠經濟損失6000元金額極低,嚴重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其表示,“上訴人在一審主張權利的商標有三枚,歷史悠久,且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上訴人也榮獲無數大獎和榮譽,商標知名度極高。相關生效類案裁判判賠數額均在2.4萬元至40萬元之間,一審過低的經濟損失判賠數額令人難以理解。”
在二審中,法院認為,由于上訴人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榮獲多項大獎,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其潛在的市場價值巨大;此外,被訴店鋪位于高端商住、民居區域,店鋪營業面積較大,店鋪以“茅臺”系列商標標識作為促銷、宣傳、使用的標識明顯、突出,被訴侵權標識帶給被訴店鋪的市場營利能力明顯;第三,被訴店鋪對外號稱“茅臺集團”,虛夸被訴店鋪經營“茅臺酒”的經營資格和非法營利能力,主觀惡意十分明顯。
因此,根據上述案件情節及參考因素,二審法庭決定本案經濟損失按5萬元計算,由被上訴人賠償給上訴人。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一審法院在酌定本案經濟損失判賠數額時沒有突出被訴侵權店鋪非法盈利能力及其主觀惡性等因素,酌定判賠數額明顯過低,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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