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
近日,宸帆電商關聯公司杭州辰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范科技”)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0萬元。
處罰事由顯示,辰范科技一共開設兩家淘寶店鋪,合計銷售侵權服裝產品2.7萬余件;與當事人合作某旗艦店一共銷售了5款鞋子產品,銷售侵權鞋子產品5.3萬余雙。當事人涉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
據了解,去年9月,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特斯邦威”)與辰范科技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判決書公開。因辰范科技在服裝中多處使用“CHIN”等標識,并銷售聯名產品,被判決賠償美特斯邦威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審判書顯示,原告美特斯邦威訴稱,美特斯邦威是多個“祺”商標的權利人,基于此經營的“祺CH'IN”品牌采取線上線下(300959)并行的運營方式,被告辰范科技未經許可在商品頁面、外包裝上等多處使用“CHIN”等標識,并銷售聯名產品,容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辰范科技辯稱,原告涉案商標顯著部分為中文“祺”,英文部分不能單獨作為權利基礎,且被告經授權使用“CHINSTUDIO”商標。同時,被告法定代表人錢某人的“錢”粵語發音為“CHIN”,被告使用該標識系源于該發音,被告采用網絡紅人營銷模式,與原告產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被訴標識易使公眾誤認為服務來源于原告,易造成混淆,應認定構成類似。被告采用的網紅帶貨模式,并未改變其行為本質。被告雖獲得了“CHINSTUDIO”商標,但根據商標法規定,不得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
此外,無論被告創始人姓氏的諧音是否為“CHIN”,均不能以此對抗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最終,法院判決辰范科技賠償美特斯邦威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在法院取證環節,2020年7月,原告在公證處監督下,在被告的相關店鋪搜索到聯名款小白鞋、臟臟鞋、魔術褲、圓領上衣等產品,且在商品處都有“CHIN”的標識。2020年7月時,雪梨(原名朱宸慧)還并未爆出偷漏稅。彼時,雪梨曾和回力聯名,推出一系列鞋類產品。
據了解,出售“CHINSTUDIO”的女裝店鋪“錢夫人雪梨定制”正是雪梨、錢昱帆共同創立的店鋪,隨后二人還創立了宸帆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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