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華聯”,就能算華聯連鎖超市?小超市在店面招牌上使用了“華聯”字樣背上官司,華聯超市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最終判決結果會如何?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審結一起店招“撞衫”的案件,一小超市未經授權在店招中使用“華聯超市”字樣,法院對此行為將怎樣認定?
簡要案情
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聯公司)是中國大型連鎖超市上市公司,通過注冊取得了“華聯超市”商標專用權,具有較高知名度。某日,華聯公司在上海某街道發現一家并非是其旗下,由某緣公司開設但店招卻為“杭州 華聯超市”的商超門店。
華聯公司認為,雙方均屬于商超的經營者,某緣超市在店招中使用“華聯超市”字樣,與其注冊商標的突出部分構成實質性近似,故意攀附華聯公司知名度,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華聯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此,華聯公司將某緣超市訴至寶山法院,要求某緣超市停止侵權,拆除招牌中的“華聯”文字,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庭審中,被告某緣超市辯稱,首先,某緣超市是案外人“杭州華聯公司”的加盟店,已獲得相關商標及版權授權;其次,杭州華聯公司使用“杭州華聯”企業字號是在先使用,某緣超市經杭州華聯公司授權使用“杭州華聯”企業字號是加盟店的正常經營活動,無“搭便車”的意圖;最后,店招突出使用“杭州”二字,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某緣超市不構成商標侵權,不同意華聯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華聯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某緣超市店招“杭州 華聯超市”,與案涉商標服務類別相同,且案涉商標的核心識別部分為“華聯”,因此與案涉商標構成近似。
關于被告的在先使用抗辯理由,根據商標法規定,首先,被告某緣超市在案涉商標“華聯超市”注冊后成立,不可能先于原告使用;其次,某緣超市未能證明杭州華聯公司在“華聯超市”商標注冊前已將“華聯”作為商標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且杭州華聯公司是在“華聯超市”商標注冊后授權某緣超市開加盟店,不屬于“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情形。
關于被告的合法授權抗辯理由,首先,被告某緣超市未提供加盟費支付憑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緣超市加盟杭州華聯公司的合同已真實履行,也不能證明某緣超市獲得杭州華聯公司相應商標或作品的有效授權;其次,案涉“華聯超市”商標及品牌知名度高,某緣超市從事與華聯公司服務類別相同行業,理應知道案涉商標,并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最后,某緣超市在店招中弱化“杭州”,突出“華聯超市”,證明其有攀附故意,易使相關公眾與華聯公司品牌混淆,與華聯公司產生關聯。
綜上,根據商標法規定,法院認定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某緣超市已拆除了含有“華聯超市”字樣的店招,停止對華聯公司的侵權行為、原告華聯公司撤回了對某緣超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因華聯公司未能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某緣超市因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知名度、侵權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并結合華聯公司所支出的維權合理費用,酌情確定了本案某緣超市賠償華聯公司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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