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有哪些風險?注冊商標可以將自己的商標專有權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但是被許可人只有使用權,商標專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那么,商標許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有哪些風險?下面請看標鴿知產的小編詳細介紹。
一、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的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普通許可使用和排他使用許可。
由于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地體現在使用商標的企業的商譽和信用上。因此,如果企業想獨占使用,可以通過協商商標轉讓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由于這一特點,商標許可證的形式與專利許可證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商標許可形式。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也需要在某一地區、某一時間、某一領域消除競爭。如果商標所有人同時在同一地區許可多個商標,將不可避免地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在普通形式的使用許可合同對商標權人沒有必要限制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該許可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所有人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定地區、時間和領域使用商標,以及商標所有人在特定地區、時間和領域對自己的限制。
二、商標許可合同及法律風險
(1) 合同當事人與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者。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人體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食品、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供衛生行政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包裝煙絲商標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證明。被許可人不在中國大陸,不需要此類文件。如果合同當事人不遵守相關規定,他們是沒有法律資格的不合格主體,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推薦閱讀: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需要什么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2) 超出許可范圍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商標局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一旦使用超出許可范圍,被許可人將商標使用超出許可范圍,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并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還面臨合同無效和違約等法律風險。
(3) 不當使用商標的法律風險
根據規定,一些許可證持有人隱瞞實際制造商的名稱和原產地,以避免商品被視為貼牌產品。這種不當使用商標的行為將導致行政和民事法律風險。依法,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沒收其商標標識,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規定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 許可合同備案與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43條規定:“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證》報商標局備案,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一份合同副本備案。”一般認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而只是一項程序性要求。但是,商標許可合同尚未備案,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時,如果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新的受讓人可以排除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因此,未能提交文件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也會給被許可人帶來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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