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案件,涉及五名被告人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和吳某某。案件始于2020年,五名被告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銷售假冒的“五糧液、劍南春”等知名品牌的白酒,涉及數量達萬余箱,銷售金額巨大。
近日,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被告人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房某、吳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
2020年9月,李某某通過網絡認識了彭某。2020年12月,李某某和蘇某某商議后決定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賣給彭某,所得利潤二人平分。同月,蘇某某通過電話和微信聯系了何某某,由何某某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給蘇某某、李某某,二人再將該白酒賣給彭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蘇某某通過電話和微信聯系,向何某某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杜康、四特、洋河大曲、武陵、寧城老窖”等注冊商標的白酒共計1萬余箱,由何某某將上述白酒通過物流從河南省發到云南省給彭某。
其間,房某、吳某某明知道何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房某仍然將其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何某某用于接收貨款,吳某某仍然將其名下的車改裝后提供給何某某用于運送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2021年12月29日,何某某通過物流發給彭某的最后一批次555箱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在雙江縣某物流點被民警當場查獲,李某某與彭某達成的該批白酒的貨款金額為236495元。
2021年12月29日至30日,公安機關在雙江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雙江縣某物流點、雙江縣某倉庫查獲彭某購買的假冒“五糧液、杜康、四特酒、武陵酒、劍南春、洋河、寧城老窖”等注冊商標的白酒11485箱。2022年2月13日,公安機關在何某某承租的河南省某租賃房屋內查獲假冒標有“五糧液”“杜康”“黃鶴樓”“茅臺”商標的酒共計255箱。同時還查獲制酒鎖蓋機、灌裝機3臺,假冒的酒瓶、瓶蓋和“五糧液”商標標識、包裝紙箱等物品118340件。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蘇某某、李某某的銷售金額為4805965元,何某某的銷售金額為2155437.98元,均達到銷售金額數額巨大;房某、吳某某明知何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依舊為其提供運輸車輛、銀行賬號,幫助其運送。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綜合5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犯罪地位及悔罪表現等情節,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判決5名被告人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21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21萬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房某、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案涉已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顧問
專屬顧問:小易
電話:191-5512-8157
微信掃碼與我聯系
公眾號
掃一掃關注公眾號
反饋
7x24小時服務支持
全天候實時在線處理客戶訂單,
及時響應客戶需求
智能注冊高性價比
價格透明,服務超值,
90%企業客戶的高性價比之選
專業團隊售后無憂
顧問、法務雙重把關,降低風險
全程跟蹤反饋,流程透明售后無憂
強大品牌背書
聚名集團旗下平臺,
深耕互聯網+知產市場,值得信賴
Copyright © 2020-2028 [ 標鴿知產] 安徽標鴿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 B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備案號:皖ICP備2020017198號-12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皖B2-20210211] 皖公網安備 3401040270369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代理機構 法律聲明 隱私服務條款
聯系電話:400-991-699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置地廣場A座24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