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樹大招風,企業不斷發展壯大,隨之而來的擦大牌、模仿就來了。近日,華為科技有限公司與婁底市婁星區陽光電腦技術經營部公開了商標侵權民事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顯示,原告華為聲稱被告陽光電腦科技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未經允許,被告在其店鋪內突出使用“HUAWEI”等標志。其維護服務與上述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的服務,侵犯了該商標的專用權。
被告辯稱,其獲得了華為婁底公司的許可,且其店內內部有關華為的裝修都是華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華為公司提供的,安裝、裝修都是華為公司派人來完成的,與被告無關,同時,被告當庭提出反訴。
法院查明,被告在訴訟中無法說明其所稱的“華為婁底分公司”的準確登記名稱,且也未與對方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加盟店鋪無權再授權其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標,故對被告該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裁判結果為被告陽光電腦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華為公司第4924861號“HUAWEI”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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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推薦閱讀:商標近似判定標準是什么?如何分情況判定?】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來源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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