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滿洲里海關所屬滿洲里機場海關在郵件寄遞渠道查獲11715枚侵犯“MAKITA(中文名為牧田)”“BOSCH(中文名博世)”商標的紙質、塑料制標簽及21份涉嫌侵權的產品說明書。該批標簽及說明書共3個包裹,于近日分批申報,申報品名為“紙貼、宣傳資料”,過機判圖時引起當值關員懷疑,經海關開包查驗及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確認,該批商標為侵權物品,主要應用于電動工具類商品。
這是今年以來該關在郵件寄遞渠道查獲的最大一宗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據滿洲里機場海關郵件監管組郝艷兵科長介紹,目前在全國海關郵件寄遞渠道查發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化整為零”的手法,將侵權商品與侵權商標分別通過不同口岸出境,在境外組裝銷售。這些物品申報價格低、包裝簡陋、做工粗糙,嚴重影響了品牌方利益,破壞了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
今年以來,滿洲里海關在郵件寄遞渠道聚焦打擊食品、藥品、手表、服裝、鞋帽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的侵權商品,加大打擊力度,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
此次商標侵權危害甚廣,那么,商標侵權的認定要求有哪些?下面請看標鴿知產的小編詳細介紹。【推薦閱讀:商標侵權怎么處理?商標侵權訴訟能解決嗎?】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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