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案迎來最新進展: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人民幣。
近日,針對華彬集團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以下簡稱華彬紅牛)的紅牛商標侵權糾紛迎來最新進展。
4月18日,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公司)收到一份最新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就天絲公司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彬三被告,均由華彬集團全資控股)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2016】吉民初34號):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判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判決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人民幣。
同日,吉林高院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起訴天絲公司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一案也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16】吉民初34號之四),駁回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訴請求。
吉林高院經審查,查明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終審判決,明確了天絲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商標局備案的多份《商標許可合同》表明天絲公司對合資公司的商標許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未經商標授權人天絲公司的許可,紅牛維他命公司無權繼續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
吉林高院認定,紅牛維他命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華彬湖北紅牛工廠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依然使用紅牛商標標識,華彬三被告銷售上述紅牛飲料及湖北工廠在生產廠區顯著位置使用紅牛商標圖形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華彬三被告在2016年10月6日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仍然延續使用“紅牛”字號,不屬于基于善意目的合理使用,繼續使用客觀上勢必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涉案商標于企業字號在經營活動中產生沖突,吉林高院認定華彬三被告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的持續使用現有字號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
此外,吉林高院還認定“五十年協議”“與本案并不相關”。吉林高院認為,所謂“五十年協議”要么無原件,要么是否為原件是存疑的,同時“依據‘五十年協議’第八條‘本協議在各有關方簽訂內容詳細的最終合同之后實施’的約定可知,五十年協議即使真實,也僅為框架協議,應以其后續簽訂的具體協議內容為準。且五十年協議中并未涉及商標許可問題,紅牛維他命公司也在深圳前海法院的訴訟中陳述五十年協議并不涉及商標許可和特許經營事項。而關于本案涉及的商標權許可問題,紅牛維他命公司與天絲公司已簽訂多份商標許可合同,且在商標許可合同中約定關于商標許可問題以在后的商標許可合同為準,故關于商標許可的問題各方應依據商標許可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而非五十年協議。”
綜上,吉林高院認定華彬三被告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對于天絲公司主張華彬三被告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天絲公司注冊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天絲公司要求華彬三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紅牛”字樣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考慮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結合歷史原因、雙方合作背景等因素,吉林高院確定由華彬三被告共同賠償天絲公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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