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合法使用應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珠寶品牌“周六福”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法院查明,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周六福公司)系“周六福”等三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包括金銀飾品、手鐲(首飾)等。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系“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注冊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服務類別包括廣告、替他人推銷等。萬某福珠寶商行(經營者鄭某一)在其商鋪門面招牌、商鋪內裝潢及其銷售的手鐲、戒指等首飾產品、包裝上標注“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字樣。周六福公司認為萬某福珠寶商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萬某福珠寶商行抗辯認為,其在店招使用的“圖片”標識系對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商標的合法使用,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且其具有合法授權,不應賠償。
法院認為,案涉訴爭商標均明確指向“周六福”,具備相似的元素構造,易讓消費者混淆。萬某福珠寶商行所售商品與“周六福”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相同,其在經營場所門面招牌、商鋪內裝潢等處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被訴侵權標識中“香港”是行政區劃,“珠寶金行”是行業名稱,“周六福”主要起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與周六福公司享有的案涉三個注冊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僅在字體上有細微區別,可以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案涉三個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同時,萬某福珠寶商行經授權使用的“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注冊商標系服務商標,僅限于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進行使用,該珠寶商行在自己經營的零售商店使用相關商標不屬于替他人推銷,不屬于合法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注冊商標的行為。
據此,法院認定萬某福珠寶商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標識構成侵權,判決鄭某一賠償周六福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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