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報道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案件中,被告天津某公司生產和銷售與原告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紅罐裝“烏蘇”啤酒高度近似的“鳥蘇”啤酒,造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南京中院一審全額支持了原告208萬元的賠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多了這一“丶”,“烏蘇”變“鳥蘇”!平日喜好喝啤酒的小伙伴可要注意了,你手里的烏蘇啤酒絕對不能多個“丶”。
3月4日,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南京中院審結的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判決生效。侵權人極力攀附模仿紅罐裝“烏蘇”啤酒,生產和銷售紅罐“鳥蘇”啤酒,南京中院一審全額支持了權利人208萬元的賠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同為紅罐裝,鳥蘇啤酒與烏蘇啤酒(右)的包裝均以紅色為底色,商標使用方式、商品名稱、凈含量等信息及布局基本相同,整體高度近似。
烏蘇啤酒在新疆甚至全國都可謂家喻戶曉,早已是一款“網紅”啤酒品牌,近日還獲得了新疆首批老字號稱號。烏蘇啤酒火到全國的知名度卻讓一些不法商家眼紅,打起了“搭便車”、蹭熱度的心思,甚至出現了“鳥蘇啤酒”。
南京中院在案情回顧中稱,原告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得注冊“烏蘇”商標,同時也是“WUSU”等多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過其長期持續性地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烏蘇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紅罐裝烏蘇啤酒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被告天津某公司申請注冊“鳥蘇NIAOSU”商標,并由其委托無錫某公司、山東某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天津某公司辯稱“鳥蘇”啤酒系對其“鳥蘇NIAOSU”注冊商標的使用,但該商標已因與原告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權利取得缺乏正當性。
2023年9月13日,新疆烏蘇啤酒(庫爾勒)有限公司拉罐啤酒生產線投產運行。據了解,這是南疆首條拉罐啤酒生產線。石榴云/新疆日報記者劉毅攝
經比對,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的包裝雖然存在細節元素的差異,但整體高度近似。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各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當時原告公司企業字號“烏蘇”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于同業競爭者,被告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于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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