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情況,判決被告南京鳥蘇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需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消除影響,并停止使用“鳥蘇”字號。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消除影響,鳥蘇公司停止使用“鳥蘇”字號。
“烏蘇”訴“鳥蘇”停止侵權
賠償208萬元
最高法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冊漢字“烏蘇”及漢語拼音“WUSU”等多個注冊商標。經過其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烏蘇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為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自2016年起至今,這家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20年,市場上出現“鳥蘇”啤酒。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法務負責人匡琦告訴記者,市場上出現與烏蘇啤酒近似的紅罐裝500ml啤酒,叫“鳥蘇”。
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出品商為南京鳥蘇公司。烏蘇公司將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
法院認定“鳥蘇”構成
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
南京中院一審支持新疆烏蘇啤酒公司的訴訟請求。有關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此案二審主審法官、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靜分析:
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烏蘇”相比較,兩者極為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被訴侵權人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查明,南京鳥蘇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于同業競爭者,南京鳥蘇啤酒公司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
唐靜表示,被告方“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于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
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綜合辦主任許常海認為,此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為人將知名企業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字號以及其他商業標識等惡意注冊、攀附使用,造成市場混淆,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體現嚴格保護的司法理念。
許常海還提到,人民法院對國內外,以及國內不同地域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真正做到無主客場差別,增強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保護及投資經營的信心,對于推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確保各類市場主體規則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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